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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观点

  • 预谋行为本身并不能排除以精神错乱为由进行无罪辩护的可能性。
  • 计划行为本身可能由精神病性症状驱动。
  • 一个人可能知道其行为违法,却仍无法认识到其道德上的错误性。
  • 司法鉴定评估者致力于寻找精神疾病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。

预谋与精神错乱的法律迷思

林赛·克兰西案引发了核心法律争议:一个精心策划杀人行为的人,是否仍可能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精神错乱?检方视其预谋为神志清醒的证据,而辩方则主张其行为受产后精神病支配。直觉上,有计划的暴力等同于清醒的暴力,但这种看法是错误的。


先例:安德烈娅·耶茨案

耶茨溺毙五名子女的行为是有目的且有条不紊的

  • 等待丈夫离家上班。
  • 给浴缸放满水。
  • 将孩子逐个带入浴室,从最小的开始。
  • 将尸体放在床上并盖上床单。
  • 随后拨打911。

尽管她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并预期会被逮捕,但在2006年的重审中,她仍被裁定因精神错乱而无罪。原因在于:

  • 她的行为基于妄想:她坚信孩子们精神受损,会堕入地狱。
  • 她的动机是扭曲的“拯救”:她认为在孩子们达到承担罪责的年龄前杀死他们,是在拯救他们的灵魂。
  • 计划为妄想服务:所有周密的计划(如支开丈夫、防止狗干扰)都是为了完成其妄想中的“使命”。方法看似理性,前提却是精神错乱的。

理性计划与非理性信念的悖论

  • 暴力并非总是冲动:研究表明,在法医精神病学背景下,约54%的暴力行为是冲动的,但仍有相当一部分(约46%)并非如此
  • 计划能力不等于现实感知能力:计划反映了认知能力,但不必然反映对现实的准确感知
  • 精神疾病患者的预谋:一项针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案的研究发现,约43%的案件存在明显的预谋成分,但其中许多人因预谋发生在精神病性框架内而被判定无刑事责任。
关键点:一个人可以为了执行一个妄想而制定并实施周密的计划。计划本身是真实的,但计划所基于的“现实”却是虚假的。

“知道”违法与“认识”错误之别

精神错乱的法律标准询问:被告是否知道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性。两者存在重要区别:

  • 知道违法:指了解行为违反法律,会招致法律制裁。
  • 认识错误:指在道德层面理解行为本质上是错误的。

例如:一个妄想上帝命令其献祭孩子的人,可能完全清楚法律不允许这样做,并预期会被逮捕。但在其妄想框架内,他/她坚信自己在做正义之事。他/她承认法律上的错误性,却无法认识道德上的错误性。这一区别是耶茨案的核心。


司法鉴定评估的关键问题

判定刑事责任需建立精神疾病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。评估者关注:

  • 犯罪时的言行:犯罪前后及过程中的陈述至关重要,因其不易伪造。

    • 案例:达米安·麦克尔拉思弑母后立即写下纸条,称母亲“承认”多年毒害他,并拨打911询问自己的行为是否错误。这些反映其长期妄想的即时陈述,帮助确立了因果联系。
  • 犯罪目标与动机

    • 因精神错乱被判无罪者,更可能以家庭成员为受害者,且约三分之二的动机源于偏执妄想
    • 被判有罪者,则多出于报复、嫉妒、经济利益等常规动机。
  • 犯罪后的行为:试图逃避或隐瞒表明意识到行为被禁止,但这不等同于认识到道德错误。

    • 因精神错乱被判无罪者,显著更少逃跑或隐匿证据(如耶茨和麦克尔拉思均自行报警,未曾逃跑)。

结论要点

  • 预谋证据是判定刑事责任的一个因素,但并非决定性因素
  • 核心问题是:严重的精神疾病是否阻止了被告认识(而不仅仅是知道)其行为的错误性。
  • 精神病与计划可以共存。当它们共存时,关键不在于被告能否计划,而在于他们是在何种“现实”中进行计划的。这正是林赛·克兰西案陪审团需要回答的问题。

标签: 精神错乱辩护, 司法精神病学, 刑事责任能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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