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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观点

  • 康德认为,真正的道德行为必须出于义务,而非任何期望的结果
  • 行为要具有道德价值,其动机必须是义务,而非仅仅是同情等情感。
  • 康德将纯粹出于义务而行事的“硬心肠之人”视为道德价值的典范。

康德与卢梭:理性意志与普遍法则

  • 尽管康德热爱社交与美食,其居所却简朴,仅悬挂一幅卢梭的画像。他因阅读卢梭的《爱弥儿》而中断每日散步的习惯,足见其影响。
  • 卢梭认为,遵循“公意”方能获得自由;康德则发展了这一思想,认为服从我们愿意其成为普遍法则的道德律令,才是自由。
  • 这种道德律令并非来自个人意志,而是来自我们与所有理性存在者共有的理性意志
  • 我们内心的常见冲突:自私的欲望 vs. 理性的“应当”。服从普遍法则并非受奴役,而是遵循理性,从无序的欲望中解放自我。
  • 这种以理性意志压倒个人意志的能力,构成了人类特殊的尊严。

绝对命令 vs. 黄金法则

  • 绝对命令:“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。”
  • 黄金法则:“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,你们也要怎样待人。”
  • 核心区别:

    • 黄金法则基于主观的个人欲望(例如,受虐狂可能愿意被恶劣对待)。
    • 绝对命令基于客观的理性,要求准则必须经得起普遍化的检验。

假言命令、定言命令与后果论

  • 假言命令

    • 为达成特定目的而遵循的实践规则(例如:“如果你想减肥,就应该注意饮食”)。
    • 有条件的、偶然的,取决于个人欲望与目标。
    • 服务于以快乐为目的的“低级欲求能力”。
  • 定言命令(绝对命令)

    • 普遍的道德命令,无条件地约束所有人(例如:“不许说谎”、“不许偷盗”)。
    • 服务于理性且自律的“高级意志能力”,它为自己立法,不计后果与个人感受。
  • 康德伦理学是义务论的,强调动机(出于义务)。这与后果论(如功利主义)形成对比,后者基于结果。康德认为,基于结果或欲望的道德体系(如功利主义)运作于假言命令之上,而非真正的道德律。

完全义务与不完全义务

康德通过实例阐明绝对命令的应用:

  • 例一:借钱不还(完全义务)

    • 行为准则:为解燃眉之急而承诺还款,但明知自己绝不会还。
    • 若将此准则普遍化,则承诺不再可信,借贷体系将崩溃。
    • 此外,这将他人仅当作达成自己目的的工具,侵犯了其作为目的本身的尊严。
    • 无法普遍化,因其包含逻辑矛盾。遵守“信守承诺”是一项完全义务,要求严格遵守,无例外。
  • 例二:见危不助(不完全义务)

    • 行为准则:对处于困境者不予帮助。
    • 若将此准则普遍化,世界将变得无比糟糕。
    • 虽然该准则在逻辑上可以普遍化(无矛盾),但一个理性存在者不会愿意生活在这样一个无人互助的世界里。
    • 因此,“帮助他人”是一项不完全义务,我们在履行方式和时机上拥有一定的选择自由。我们应当仁慈,但无需时刻帮助所有人。
  • 违反不完全义务(如不帮助他人、不发展自身才能)所招致的责备,通常不如违反完全义务那样严厉,前提是我们没有采纳一条与不完全义务相悖的行为准则。

道德价值的动机:以审慎的杂货商为例

  • 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决于其动机是否为义务
  • 审慎的杂货商:他总是找对零钱,但仅仅是为了避免被抓和声誉受损。其行为虽无可指责,但缺乏道德价值,因为这是审慎的、情境性的,而非出于义务。
  • 出于偏好的帮助:如果因同情或感觉良好而帮助他人,行为值得赞扬,但因其是情境性的、基于情感而非原则,同样缺乏道德价值
  • 道德价值的典范

    • 厌恶生命、渴望自杀却纯粹出于义务而活下去的人。
    • 毫无同情心、仅出于义务而行善的“硬心肠之人”。
    • 他们的行为因完全剥离了利己倾向,是纯粹“出于义务”,而非仅仅“符合义务”,从而具有“无与伦比的最高”道德价值。

如何识别绝对命令:从艾希曼审判反思

  • 纳粹战犯阿道夫·艾希曼在审判中声称自己遵循了康德的绝对命令,将“履行职责”曲解为对上级权威的盲目服从。
  • 识别绝对命令的关键在于内向的理性自省与道德推理,即审视自身行为准则能否被普遍化,而非将责任委托给任何外部权威(如独裁者或宗教教条)。
  • 只要正确运用理性,任何理性存在者都应能得出相同的绝对命令。剥离了属性、气质和欲望的纯粹理性意志,在本质上是相同的。
  • 哲学家汉娜·阿伦特由此提出“平庸的恶”的概念,指出恶行不仅源于狂热者或精神病患者,更常源于那些未能进行批判性自省的“正常人”。

标签: 康德伦理学, 道德哲学, 义务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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